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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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探究书记员制度改革。







































--以基层法院为视角。

【关键词】司法改革。



新型审判团队。

聘用制书记员【摘要】近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走得越来越快,越走越深,对于书记员的权责明确、职能定位亦处于探索变革之中,书记员管理的改革显得十分紧迫。

书记员在我国司法系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改革中只能继承发展而不能简单地废除或排除,书记员改革需要从高院,甚至最高法的层次开始,由上至下,先共同后特殊地进行改革,继承先前的成功经验,取其精华。

目前,我们从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经验上,逐步进行聘用制书记员的改革探索。

【正文】在最近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大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1+1+N”或“1+N+N”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书记员加紧进行职务序列改革。

目前,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趋势有人认为应该是独立化、职业化,需要从法律角度包含书记员的司法辅助人员独立的司法职能定位,这不仅有利于团队办案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人才的量化与流动。

在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书记员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详细的规定所列举的条文不够细化。

在一些发达省份或经济发展加好的地区,部门法院直接将司法辅助任务全额外包,有多少员额法官就组建多少个审判团队,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引发强烈讨论。

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在思想观念和时间操作上和贴近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上下功夫。

一、书记员的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书记员的功能作用有其历史渊源,古时人们为了将案件登记造册财设立类似书记员的岗位,审判过程往往简单迅速,民众根本无法记住并作出评价,但旧时的书记员在产生的时候就不受重视,书记员的实际地位类似于审判者的跟班,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或从属关系,关系之间存在等级差异。

近现代,在习惯继承层面,法院逐步形成了成长式阶段发展关系,担任审判岗位的人员要先在书记员岗位上进行长期锻炼,逐步选任为审判岗位人员,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

目前书记员队伍存在明显的不稳定特征,人员流动性大,审判记录权得不到保障,书记员在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一直扮演着辅助角色。

关于庭审记录权力关系的论述并不多,权力界定和说明比较模糊。

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一是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建立更加独立化、职业化的“记录者”并无探索,对书记员行使审判记录权监督法官审判活动的保障配套不够重视。

二是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作为审判者本身并不能时刻掌握庭审的每一个细节,原被告双方的辩词会无可避免地给法官带来裁判影响因数。

三是书记员的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程序性工作,关于庭审笔录、案卷规整、证据保存等都会影响法官依法审判。

对于我们国家的书记员来说,书记员必须要履行双重职责。

一是服务审判工作需要,二是记录审判过程。

记录审判过程是服务审判工作需要的一种体现,且必须在法官的领导之下。

从最早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文中,我们发现书记员处于被双重领导的地位,一方面要接受书记长的领导,一方面要接受法官的领导,这是我国最早关于书记员记录权的最早说明,都是以明文规定书记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与责。

在最近的司法改革中,基层法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 革的同时同样保留了形式,具体表现为法官助理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在法官的领导之下,书记员履行工作职责可以独立于法官。

但是当前书记员的审判记录权的初始形式,受到极大挑战,这种挑战起源于长期以来我国书记员体制改革没有具体的规划、缺乏系统性。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开始没有对书记员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分头探索,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策略。

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历次修改、制定过程中,都保留了书记员制度改革的余地,当下的改革却越来越忽视这一点。

二、改革的新形势下,聘用制书记员的现状书记员制度不断空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法院为缓解办案压力实行的聘用制书记员制度。

从另一个方面说,原有的在编书记员不能满足甚至部分制约了审判质效的提升,所以不对现有书记员制度进行根本改革,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制度,就无法迎合司法工作发展需要。

以下,本文将以中国西南部省份大量使用聘用制书记员的D市4个基层法院作为研究案例,案例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占比非常高,甚至所在地区法院的整理聘用人员占比也比较高,十分值得研究。

人员结构上,案例法院一共有在职书记员82人,在编书记员21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仅10人。

女性65人,男性17人。

本科71人,大专及以下11人任职两年以内68人,3-5年14人。

工资待遇上,聘用制书记员实际平均年工资约27600元,同时当地实际平均年工资约为25200元。

办案上,2018年案例法院共受理案件24610件(含旧存),法官63名,人均结案298.19件。

民事简案书记员处理案件327.5件,繁案书记员处理案件 230件。

在社会化购买上,均推行了不同程度的外包措施,电子档案同步生成外包比例为百分之百。

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工资待遇比之地区平均收入水平略有提升,但基本趋同。

(一)书记员工作模式的固化1.目前和预期工作内容均以简单重复型为主。

(1)目前书记员简单重复工作占比大,且对审判一线了解程度越低,认为书记员工作难度就越低。

(2)审判单元间书记员工作难度分化,以简单工作为主和以专业工作为主的两种形态同时存在且均占比不低。

2.现行机制下工作压力较大且分布严重不均衡。

以正常人平均工作量100%为标准,书记员感受的工作压力较高,且书记员间的工作压力严重不均衡。

根据统计结果,均有超过40%的人员认为书记员合理的年办案量为200件。

参照该法院繁简分流机制,得出20%的浮动比例,即简案书记员200-240件,繁案书记员160-200件。

(二)书记员的工作收获随时间推移呈下降趋势职业成长期短导致个人发展空间小。

调查认为,个人最佳发展期与发展瓶颈期高度一致,可以推断出书记员认为工作中不能掌控新的知识技能时,没有其他提升空间,发展进入“瓶颈期”。

各方对书记员瓶颈期和职业的看法相互矛盾,70%的书记员对职业生涯持有正面态度,70%的书记员认为职业规划应定位锻炼。

笔者认为这反映出高待遇无法弥补发展空间小带来的负面看法。

(三)待遇的落差在考量工资待遇对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的影响时,加入实际回报率及收入 对比率两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工作回报率方面,假设劳动均获得对应薪酬时工作回报率为100%。

根据统计,52%的书记员认为工作回报率不合理(回报率70%以下)。

收入对比率方面,假设与同等条件同龄人平均工资为100%。

根据统计,30%的书记员中认为其薪酬仅为平均工资的66%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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