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销之房地产包销操作模式

个人文档 环保公文写作 格式:docx 页数:4P 上传日期: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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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包销的操作模式目前实践中的商品房包销行为的一般做法是。

出卖人(多为开发商)与包销人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在包销期内,出卖人将一定数量的(已建成的或未建成的)商品房,在确定包销基价的前提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包销期限届满,包销人与出卖人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结算包销佣金,并由包销人以约定的包销基价买入未出售的剩余商品房的行为。

其主要操作环节是。

1、开发商授权包销人全权销售一定范围的商品房。

2、双方确定商品房包销基价。

3、不论商品房是否能够售出,包销商必须定期向开发商支付确定额度的商品房价款。

(或者是。

根据已完成销售的情况,包销人定期按照包销基价向出卖人支付已完成销售的包销款项)4、商品房销售后,超过包销基价部分为包销商的经营收入。

5、如果低于底价售出,其不足底价部分,由包销商向开发商补偿。

6、包销期限届满,由包销人按照包销基价购入全部未售出的商品房。

三、包销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包销人主体资格的法律效力问题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4年3月,香港房地产商人黄某与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太子公寓包销协议书》,约定由黄某包销太子公寓32套外销房和12个露天车位,开发公司以售价72%优惠作为包销基价由黄某包销,包销价为美元782.99万,由开发公司负责联络安排银行提供不低于楼价50%的按揭予楼宇买受人。

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50%包销款共计美元391.49万。

但由于双方对于何时落实提供按揭约定不明,即对提供期房“按揭”还是现房“按揭”约定不明,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返还已付的包销款、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三项共计港币3375.6万元。

法院最后判定,双方签订的包销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应返还已付的包销款并赔偿损失。

以上判决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立场的。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没有规定尤其是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下,以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格为理由认定包销合同无效是不恰当的。

对包销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没有规定,恰恰是默认了个人是可以作为包销人主体资格的。

有学者认为,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和第8条规定,包销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个人作为包销人,合同应属无效。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商品房包销与商品房中介、商品房经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条 规定。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法律概念规定均未包括商品房包销行为。

因此,用商品房中介、经纪的规定来规范商品房包销行为是不恰当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可以判定合同无效。

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经纪人管理办法》都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显然达不到使合同无效的层面。

(二)、包销人的售房宣传广告虚假引起纠纷,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般地说,按照开发商与包销人的包销合同约定,包销的广告宣传由包销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开发商只需向包销人提供包销人才品房的基本资料即可。

但如果包销人在对外广告宣传中,弄虚作假,买受人因相信虚假广告内容而签订合同从而引起索赔纠纷,包销人应当承担责任毫无疑问,开发商也应承担责任。

原因有二。

其一,包销人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对外实施广告宣传的,对于买受人来说,开发商才是当事人。

其二,开发商有义务对包销人的售楼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这种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包销合同之约定,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买受人应当将开发商和包销人列为共同被告,包销人因制作虚假广告,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开发商因疏于对售楼广告的审查与监督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在包销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要求包销商在包销过程中的宣传、广告等有关资料必须得到开发商的认可,或者明确约定因包销商的不实宣传与承诺等行为造成开发商的损失,应由包销商负责赔偿。

建议开发商委派律师参与包销行为的设定,以实践的角度提高包销合同的签约质量,以克服包销过程中的漏洞和缺陷,避免事后纠纷。

(三)、包销人不按包销合同约定价格销售商品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包销合同,包销人无论是否能将商品房售出,包销人都应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付款,未出售的商品房应由自己出资买下。

只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包销人根据市场需求和预测,自动调整销售价格,自愿承担亏损风险,这是他的权利。

如果他以超过包销基价的价格出售,则该超额利润部分归他所有。

如果他以包销基价的价格出售,则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比例提取应得部分利润。

如果他低于包销基价出售,造成开发商预算利润损失的,则他应向开发商补偿该损失部分。

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几乎没有开发商会将所开发的所有楼盘都交由某包销人包销,这样显然会大大增加开发商的风险。

对包销人来说,也无法一口咽下如此数量的楼盘。

因此,开发商通常的做法是将所开发的楼盘的一部分交给一个或数个包销人包销,其它部分自己销售或者找其它中介公司代理销售。

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包销人因自己营销失误或者其他原因,下调售楼价格,则势必会对开发商销售其它商品房产生消极影响。

如果双方对此没有约定该如何来承担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获得索赔,因为 其损失难以计算,也没有充分的索赔依据。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双方应约定包销人可以自主调整包销价的幅度,超过该幅度又该如何处理的规定。

(四)、将本该由包销人销售的商品房擅自出售,是否应当赔偿包销人的损失《解释》第21条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只要在包销期限内,开发商就不得自行销售,否则构成违约,包销商就可以依据以上规定来主张权利。

但对于包销人因开发商自行销售包销房屋而产生的损失都包括哪些,本条没有规定。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销人可要求开发商在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开发商违约,除盈利应归包销商所有以外,开发商还应赔偿包销商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1、开发商以高于包销人与买受人约定的销售价格将商品房售出。

包销人与买受人就对某商品房的价格达成协议,约定销售价格,但买受人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以高于包销人与买受人约定的销售价格将商品房售出。

此种情况,如果是开发商的失误,包销人向开发商索赔其溢价损失,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果是开发商的故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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