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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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宁街道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居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作用,由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第四条。

本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为。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自治。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决策权、议事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居委会内实施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居委会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是。

1、宣传贯彻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定的各项决定、决议。

2、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积极与驻社区单位沟通协调,营造“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浓厚氛围。

4、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成员认真完成社区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等人(61—81人)组成,通过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职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其它理由提出申请要求变动的,应予以调整补缺。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与社区居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召集,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期间由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召集,闭会期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并负责与社区成员代表的联络。

第十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社区内具有权威和效力性,任何社区组织和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的群众性自治的社区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有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

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社区单位提供各类服务,开展以劳动力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

2、管理职能。

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环境卫生、物业、计生、流动人口和治安等管理,完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社区规划目标。

3、教育职能。

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

组织社区成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和体育活 动。

评选“文明院落”、“文明楼幢”、“五好家庭”、“文明市民”,进而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4、经营职能。

树立“经营社区”理念,积极发展社区经济,扶持社区产业,盘活社区资源,最终实现自我运行,自我发展。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等额提名、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

候选人采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本组的户代表按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等额提名,也可以采取召开原村、居民代表、小组长、老党员、老干部及党总支委所有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一人一票等额提名,以得票多少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实行主任领导下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

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代表们对上一阶段工作的意见,汇报下阶段工作安排。

遇特殊情况,社区居委会可以申请临时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2、居务公开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政务、事务、财务都要设置专门的居务公开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都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度。

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每年应接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考核评议。

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撤换或罢免。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江宁街道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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