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公共设施通告

个人文档 环保公文写作 格式:doc 页数:8P 上传日期:2022-01-22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损坏公共设施通告,供大家参考选择。

损坏公共设施通告为深入巩固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园林城市的成果,动员全体市民行动起来共同杜绝损害城市形象和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不文明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营造洁净靓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公共设施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

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井盖、座椅、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交通设施(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严禁损坏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树木、擅自砍伐树木、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

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

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严禁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城市环卫、园林、市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于以上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对损毁城市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毁坏城市公共设施的,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各责任主体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的,从严惩处。

七、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公共设施,共同做好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举报电话。

110、12319、2622486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江安县公安局 江安县司法局江安镇人民政府2018年5月15日损坏公共设施通告为进一步推进。

美丽县城。

建设,河口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市政公用设施投入,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提升。

但随着进入河口县建成区大型拖挂车辆的激增,部分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部分行道树、市政道路、道路隔离护栏等市政公用设施被损坏损毁。

为切实保护市政公用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损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施。

园林绿化设施(绿化景观、花坛围栏、草坪、行道树等)、城建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设施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公共休闲座椅、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人行道隔离桩、公共视频监控、共享单车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公厕设施等)、通信设施(光缆、通信管道、杆箱、光交箱、供配电设施等)、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隔离护栏、停车桩位、交通标识、街路标识、公交站牌等)及市政建设临时围挡、警示标识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否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元至30000元罚款。

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损毁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毁而又不报警等候处理擅自驶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全体市民,每位市民应当自觉爱护、保护市政公用设施,要勇于揭发举报一切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支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凡阻碍管理、对抗执法、打击报复等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13887396695(肖警官)15911394932(罗警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988354611(张磊)13769372468(黄顺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5925325705(盘警官)特此通告。

河口县公安局 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27日损坏公共设施通告20xx年9月24日晚上9时,学院水电管理部门接到反映致善1号公寓409寝室水管断裂的电话通知。

经水电人员现场勘察发现这是一起人为故意损坏公物行为,不仅给学院的公共财产造成了破坏与浪费,也给寝室安全和其他同学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肃清影响,及时教育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请该寝室的相关责任系部、班级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批评,责成当事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赔偿,核定赔偿额为100元,并及时收交学院财务。

从此次损坏公物事件来看,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不强,法制意识缺乏。

为了加强校园财产安全工作管理,遏制公共财产人为故意破坏事件再次发生,请各系部、处室,尤其是班主任、宿舍辅导员务必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爱护校园公物的.意识,教育养成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的良好行为习惯。

...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和PDF阅读器。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4.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5.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6.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得到范文网 版权所有 ©2021    京ICP备15007777号-1


网站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内通知我们,我们定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