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局“抽检+督查”全力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

实用范文 信息简报 格式:doc 页数:2P 上传日期: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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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局“抽检+督查”全力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市卫健局“抽检+督查”全力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炎炎夏日,酷暑难耐,清凉的游泳场馆成了不少游泳爱好者以及普通市民的避暑好去处。

疫情尚未结束,游泳场所作为人员聚集场所,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一是开展双随机抽检。

2020年7月1日、2日两天,根据国家双随机抽取名单,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我市38家游泳池进行监督监测。

7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先后来到国际大酒店、鑫山游泳池、瑞体健身等游泳场所,对游泳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硬件设施条件、工作人员健康证等方面进行检查,核验水质自检记录、消毒操作规程、检测管理台账。

游泳场所水质好坏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现场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各游泳场所内的池水进行现场采样,带回实验室做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值、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尿素含量等检测。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这几家游泳场馆总体情况良好,各游泳场馆入口处放置内容规范的禁泳标志,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但发现个别游泳场所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违法情形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是强化定期督查。

近日,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涉投诉较多游泳场所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以保障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执法人员对各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监测数据记录、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游泳场所经营者加强水质消毒和自检工作,责令有问题的单位立即 改正。

此次检查发现某民宿游泳池未取得游泳场所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的规定,被依法立案查处。

下一步,卫生健康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水质不达标的游泳场所,并做好相关复查工作,及时掌握游泳池水质状况,严格把关今夏游泳高峰期卫生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放心的游泳环境、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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