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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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村民代表选举办法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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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选举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全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名额。

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原则上不得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二)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身体健康、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受理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和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或竞选人,公布候选人或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人演说。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九)受理选民意见和申诉。

(十)负责其它有关选举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离开本村超过一年且户口尚 未迁出的,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予以登记,但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不再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一)因婚姻家庭关系和兴办经济实体居住本村超过一年,其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村居住、工作并履行村民义务的。

(三)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离职回乡人员居住在本村的。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它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

第十六条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或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外出,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 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七条每次选举前,应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有选民资格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增加登记。

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八条选民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选民证。

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名的差额人数和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 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提名,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

第二十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的,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

第五章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先确定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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