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调研报告

工作总结 调研报告 格式:doc 页数:15P 上传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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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例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案例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选择。

案例调研报告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 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

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

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

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

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 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

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

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

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

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 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

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

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

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

严格地说,。

委托理财。

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

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

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 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

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

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案例调研报告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

20xx年11.43%。

20xx年9.56%。

20xx年9.34%。

20xx年6.52%。

20xx年9.84%。

20xx年10.11%。

除20xx年比例较高,20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

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

原告的男女比率20xx-2013年分别为(82。

18)、(68。

32)、(75。

25)、(78。

22)、(71。

29),(83。

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 倍。

2.年龄分布。

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

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

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

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

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一)数据呈现的特点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

20xx-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

20xx-2013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

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

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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