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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事迹材料以先进对象的事迹和成绩为主要内容,侧重于。
做了什么。
。
典型经验材料以先进对象的经验和做法为主要内容,侧重于。
怎么做。
。
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供大家参考选择。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建设,规范社区建设工作,特制订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
一、社区各项重大事项,包括社区规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重大人事变动、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以及事关社区居民重大利益和社区居民提议的重要事项,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专门会议记录。
二、社区居民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表决权、罢免权、审议权、监督权、调研权、提出议题权。
三、社区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四、社区居民会议坚持民主管理,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才能生效。
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社区成员都无权更改,全体社区居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五、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和召集,由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组长主持。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1、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会主任。
社区主任、书记。
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流动人口代表、社区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驻区社会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等。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议事、监督、协商的作用。
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社区党总支的提议,或根据协商议事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协商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底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年度社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过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
7、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等记录,存入居委会社区建设档案。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议事会成员,指社区议事会成员和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三条本次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是在**社区党委和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
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由社区常住居民、老党员、妇女、少数民族、常住流动人口等组成,以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不通过选举产生。
社区服务中心成员不进入社区议事会。
居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居民小组长担任。
第五条社区议事会成员为17人。
每个居民小组设有两个社区议事会成员名额,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为5人。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与居民小组长同步进行,由社区党委推荐和群众直接提名的方式,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上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在新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八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3人、总计票1人、计票人3人。
选举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理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总计票签字存档。
第九条居民小组会议,应有本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
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
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
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选举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时,获得过半数的选票,方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选举结果经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封存选票,并报社区党委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社区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党务、政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监督委员会由5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为中共党员,并向全体居民张榜公告。
党务、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社区。
两委。
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社区议事会成员。
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居民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罢免由社区党委受理,并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经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居民议事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社区党委提出,由居民小组会议通过。
对迁出本社区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居民议事会成员,经社区党组织核实、居民小组会议通过,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按得票多少为序从得票过半数的居民代表中补足,不能补足的应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罢免、补选居民议事会成员结果应向全体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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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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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经验材料以先进对象的经验和做法为主要内容,侧重于。
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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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供大家参考选择。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建设,规范社区建设工作,特制订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
一、社区各项重大事项,包括社区规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重大人事变动、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以及事关社区居民重大利益和社区居民提议的重要事项,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专门会议记录。
二、社区居民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表决权、罢免权、审议权、监督权、调研权、提出议题权。
三、社区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四、社区居民会议坚持民主管理,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才能生效。
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社区成员都无权更改,全体社区居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五、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和召集,由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组长主持。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1、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会主任。
社区主任、书记。
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流动人口代表、社区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驻区社会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等。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议事、监督、协商的作用。
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社区党总支的提议,或根据协商议事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协商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底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年度社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过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
7、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等记录,存入居委会社区建设档案。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议事会成员,指社区议事会成员和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三条本次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是在**社区党委和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
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由社区常住居民、老党员、妇女、少数民族、常住流动人口等组成,以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不通过选举产生。
社区服务中心成员不进入社区议事会。
居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居民小组长担任。
第五条社区议事会成员为17人。
每个居民小组设有两个社区议事会成员名额,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为5人。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与居民小组长同步进行,由社区党委推荐和群众直接提名的方式,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上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在新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八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3人、总计票1人、计票人3人。
选举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理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总计票签字存档。
第九条居民小组会议,应有本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
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
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
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选举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时,获得过半数的选票,方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选举结果经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封存选票,并报社区党委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社区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党务、政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监督委员会由5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为中共党员,并向全体居民张榜公告。
党务、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社区。
两委。
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社区议事会成员。
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居民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罢免由社区党委受理,并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经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居民议事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社区党委提出,由居民小组会议通过。
对迁出本社区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居民议事会成员,经社区党组织核实、居民小组会议通过,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按得票多少为序从得票过半数的居民代表中补足,不能补足的应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罢免、补选居民议事会成员结果应向全体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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