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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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自治建设,规范社区建设工作,特制订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

一、社区各项重大事项,包括社区规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重大人事变动、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以及事关社区居民重大利益和社区居民提议的重要事项,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有专门会议记录。

二、社区居民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表决权、罢免权、审议权、监督权、调研权、提出议题权。

三、社区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 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四、社区居民会议坚持民主管理,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才能生效。

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社区成员都无权更改,全体社区居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五、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和召集,由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组长主持。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1、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委员会主任。

社区主任、书记。

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副主任、居民代表、流动人口代表、社区民间组织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驻区社会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等。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议事、监督、协商的作用。

3、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根据社区党总支的提议,或根据协商议事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的提议,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协商社区管理、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并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4、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每年底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年度社区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通过决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过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

7、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等记录,存入居委会社区建设档案。

社区议事会成员如何产生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第一条根据《**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议事会成员,指社区议事会成员和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三条本次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是在**社区党委和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

居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由社区常住居民、老党员、妇女、少数民族、常住流动人口等组成,以增强议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社区议事会召集人由社区党委书记担任,不通过选举产生。

社区服务中心成员不进入社区议事会。

居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由居民小组长担任。

第五条社区议事会成员为17人。

每个居民小组设有两个社区议事会成员名额,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为5人。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与居民小组长同步进行,由社区党委推荐和群众直接提名的方式,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 举产生。

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上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在新一届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后,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八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3人、总计票1人、计票人3人。

选举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理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总计票签字存档。

第九条居民小组会议,应有本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

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

每一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

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条选举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时,获得过半数的 选票,方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选举结果经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封存选票,并报社区党委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居民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社区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党务、政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监督委员会由5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为中共党员,并向全体居民张榜公告。

党务、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社区。

两委。

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居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居民小组选举产 生的社区议事会成员。

罢免应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居民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罢免由社区党委受理,并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经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居民议事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社区党委提出,由居民小组会议通过。

对迁出本社区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居民议事会成员,经社区党组织核实、居民小组会议通过,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按得票多少为序从得票过半数的居民代表中补足,不能补足的应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另行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罢免、补选居民议事会成员结果应向全体居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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