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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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区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XX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1.属地管理、协同治理。

强化属地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切实发挥各职能站所和教育党总支的职能,协同各部门共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治理工作。

2.依法许可、分类规范。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社会、政治、历史、地理、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加强其他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3.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区级层面成立督查组,分片分组对乡镇街道进行联合督查。

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督查和日常监管多管齐下,切实理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三、明确设置标准和分类登记办法1.按照《关于印发XX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严格把控。

2.坚持办学场地的安全保障。

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合格意见。

对本文发布以前审批的培训学生年龄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楼层在4层及以上或14周岁以上、楼层在6层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如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限期一年内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3.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 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现有校外培训机构(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应在2020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并在1年内到相应登记机关完成注销和登记手续。

四、加强过程管理(一)加强课程备案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和组织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须提前通过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教体局进行学科类培训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

2.教体局充分利用学科专家组,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等的认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备案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查。

招生简章应当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不得在中小学校内开展广告活动。

(三)加强教师备案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的学科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聘用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因非法聘用外教而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根据处罚情况,当年确定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向中小学幼儿园和社会公布。

2.校外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通过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教体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

3.教体局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培训机构教师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日常管理、业务提升等规章制度。

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管理或有偿介绍生源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四)加强信息公示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将其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信息包括办学证照、任课教师 信息(教师资格证)、培训课程内容、班次、招生简章审批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等项。

(五)加强收费和资产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XX区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及民办学校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

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学员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应收学费(或培训费)等费用,其余费用退还学员。

退费计算方式为。

当期学费(或培训费)÷约定授课次数×(约定授课次数-实际授课次数)。

校外培训机构对学员收取代收代管费用后,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应当按实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员。

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或不履行约定事项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经群众投诉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当年确定年检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向中小学幼儿园和社会公布。

2.探索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进 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

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4.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教育部门可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

(六)加强规范办学管理1.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学科类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面向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

文化课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区外培训机构推荐本区学生前往培训从中渔利,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2.教体局会同行业协会每年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管要求以及教育教学专题培训等,加强培训机构的规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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