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庭审答辩谋略 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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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审答辩谋略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统一”论者认为,在较重大、复杂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成立”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统一(以下简称“三个效果统一”)的最后一个庭审环节,也是关键环节,而“庭审答辩”环节又是突显“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成立”最佳效果的重中之重。

由此可见,“庭审答辩”在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中的作用重大。

然而,实务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最薄弱的环节往往表现在“庭审答辩”上。

为此,本文结合目前公诉人庭审答辩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如何提高庭审答辩效果,旨在确保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一、庭审答辩及其特点实务中的庭审答辩是指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围绕定罪量刑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来的种种辩解或辩护意见而进行的解答或反驳其错误观点的辩论行为。

庭审答辩有其自身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诉讼程序流转上看,庭审答辩具有“可预测性”(又称“主动性”)和“系统性(又称承继性)”。

所谓“可预测性”或“主动性”,是指庭审答辩在庭前准备工作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事先预想预测在庭审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有可能围绕定罪量刑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各种辩解或辩护意见,从而事先准备好答辩提纲。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要求,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其中的(五)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因此,庭审答辩具有可预测性或主动性,要求公诉人根据个案实际,结合在审查起诉阶 段充分掌握的案件事实或证据情况,预测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能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的各种辩解或辩护意见,事先有针对性地准备好辩论提纲,以增强庭审的主动性,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例如,论者出庭支持公诉的古某某抢劫致人死亡案,在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节,预测了被告人古某某或其辩护律师可能围绕定罪量刑提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事先准备了三个答辩意见。

1、由于被害人先击打被告人,所以,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对本案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2、被告人古某某离开案发现场时将被害人手放在腰间手机位置以便于其自救,应存在酌定量刑情节。

3、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未遂,不应适应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

在庭审中,被告人古某某的辩护律师恰恰对这三个问题都当庭提出了辩护意见,由于论者事先有充分准备,所以,当庭答辩效果很好。

所谓“系统性”或承继性,是指重大、复杂的公诉案件,在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后,“庭审答辩”处于法庭调查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的必经阶段,是整个审判程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即所谓的系统性。

在法庭调查和合议庭评议两个阶段中,“庭审答辩”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即所谓的承继性。

但这个过程或程序有时是可逆的。

如果进入答辩程序后无须重新调查事实、证据,则审判程序进入休庭后,可直接进行“合议庭评议”。

如果庭审答辩中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 条要求,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或证据查清后继续进行庭审答辩。

二是从实体意义上看,庭审答辩具有“宏观性”和“可变性(又称复杂性)”。

所谓“宏观性”,是相对于庭审“质证”而言的,庭审答辩着眼于控辩双方对基本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歧进行的辩论,着眼于宏观。

而“质证”要解决的是控辩双方就单个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问题所进行的争辩,着眼于微观(参见《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1集第89页“五”)。

这也是庭审答辩和庭审质证的本质区别。

所谓“可变性(又称复杂性)”,是指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围绕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并不完全按公诉人庭前预想预测的提纲进行,其辩解或辩护意见一般具有突发性、偷袭性和不定向性,往往分散和打乱公诉人在庭上的逻辑思维,使事先准备的答辩提纲难以适用。

例如,马某某贩毒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突然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贩毒数量比实际数量多,对这一突发的如此重要的量刑事实,由于公诉人完全照搬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书》所认定的数量,所以,只好当庭匆忙地进行重新核对使庭审一度陷入被动局面。

这充分说明庭审答辩具有可变性、突发性和出乎意料性。

三是从知识体系运用上看,庭审答辩具有综合性。

所谓综合性,是指庭审答辩的过程,是综合运用各门相关相近学科,尤其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证据学、法医学、形式逻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学科知识的结果。

庭审答辩要求公诉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与辩方就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争辩。

一个称职的公诉人,要想主导庭审答辩程序 乃至整个指控犯罪氛围,必须掌握上述多门学科知识,唯有此,才能在法庭上答辩起来尤鱼得水、游刃有余。

二、当前公诉人在庭审答辩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原因分析论者根据自己的体会和配合他人出庭的感觉,认为当前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概括为“轻”、“冗”、“弱”三个方面。

所谓“轻”,是指轻视庭审答辩这一环节。

实务中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庭前准备中“答辩提纲”不充分,甚至干脆不准备“答辩提纲”。

二是在庭审答辩阶段对辩方提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充耳不闻、无动于衷,误认为合议庭主要是经过阅卷后掌握全案证据而做出判决的,公诉人是否发表答辩意见并不影响合议庭评议和判决,有的公诉人竟然说出。

“公诉人在庭审答辩中即使一言不发,法官也不能不做出判决!”此类的话。

因此,思想上存在着“答辩意见可有可无”的错误想法是极为正常的。

三是在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时,多数公诉人不认真听取辩护人发问或辩方的质证意见,也不及时调整出庭方案和答辩提纲,有的公诉人甚至认为只要在法庭上讯问、询问完毕、证据示证完毕,出庭工作即告之大吉。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公诉人缺乏对“庭审答辩”重要性的认识,误认为。

“只要案件事实、证据进入到庭审程序后就已经固定下来,不可能轻意改变无论辩方作任何辩解或辩护都难以动摇法官对案件现有证据的内心确认”。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公诉人出庭不准备答辩提纲的约占80%,有答辩提纲但不够充分的约占10%,这90%的公诉人主要依靠经验或临场即兴发挥进行答辩。

所谓“冗”,是指“庭审答辩”冗长。

实务中具体表现为。

庭审答辩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

公诉人在庭审答辩中不仅仅就控辩双方对事实 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焦点进行争辩,而且还过多议论、抒情、过分渲染场景、介绍案件背景、原文宣读法条或一般人都知晓的常识,既浪费了庭审时间和司法资源又达不到应有的辩论效果,给人以乱、散、杂的印象。

如。

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这一辩护意见进行答辩时,对“被害人过错”的论述全文引用了《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相关案例中的陈述,长达1000多字,占整个答辩时间的90%以上,严重影响了庭审效率。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公诉人担心答辩不全面会动摇审判人员对公诉机关审查后确认的事实、证据的采信度,从而影响指控犯罪和量刑。

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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