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作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个人文档 环保公文写作 格式:docx 页数:8P 上传日期: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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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的名称是。

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完善与优化社会工作评估机制,逐步健全评估制度,积极培育评估主体,不断完善评估内容,严格设计评估程序,确保有效实现社会工作评估的绩效考察和专业成长双重目标。

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

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举办者是。

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宜宾学院学生制仅作参考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中心开办资金。

6万元。

出资者。

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金额。

王桃(一万)、邓艳玲(一万)、唐焕丽(一万)、凃吉容(一万)、李爱阳(一万)、李小英(一万)。

第九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终结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评估。

(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专业度、价值、资产等综合能力评估。

(三)开展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提供专业培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中心章程。

(二)审批业务活动规划。

宜宾学院学生制仅作参考 (三)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理事和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宜宾学院学生制仅作参考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中心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中心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宜宾学院学生制仅作参考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宜宾学院学生制仅作参考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宜宾学院学生制仅作参考 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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