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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以赵某等共同抢劫案为例摘要。
本文通过对“共犯”概念的分析。
对“共犯过限”概念的分析。
对“共犯实行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几种理论较深入的评析,得出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合理理论。
通过对赵某等共同抢劫案的评析,得出该案在“共同抢劫”这一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无论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本案认定为“共同抢劫”实为不妥。
同时用行为共同说认定本案,在违法结果上和个人责任上以及对任意共犯的认定上,都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趋于合理。
再者,是否知情说与超出共同犯意说相比较,是否知情说更趋合理,但其在“知情不阻”的认定方面,存在不足。
最后通过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问题的评析,认定本案,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共犯。
实行过限。
认定。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Determinationofthelimitimposedontheaccomplice———ThecaseofZhaoacommonrobberyAbstract:Thisarticlethroughthe"accomplice"conceptualanalysis。
"accomplicelimits"conceptanalysis"accomplicelimitsimposed"conceptanalysis,limitimposedonanaccomplicefoundseveraltheoriesinamoreindepthassessmentofthelimitsimposedthatanaccompliceinfindsreasonabletheory.AnalysisofacommonrobberybyZhaoconcludedthatthecasewas"acommonrobbery"onthisfactfindscontroversial,whetheritispartofthecrimetogethersaythereisacommonsaying,inthiscaseas"commonrobbery"isinappropriate.Whilecommonsayingfoundinthecase,inthelawandtheresultsofanyindividualresponsibilityaswellasonthedefinitionofcomplicity,arecommonandmorereasonablethansomecrime.Furthermore,knowledgesaidthatbeyondthecommonintentthatcompares,theknowledgeofthemorereasonable,butits"knowledgenoresistance"finds,thereisinsufficient.Finaladoptionofthelimitsimposedonanaccompliceidentifiedaspectsofassessment,findsthatthepresentcase,whilethejudicialstaff,relevantrecommendations.Keywords:Accomplice。
Implementthelimit。
Identified。
Partofthecrimeiscommontosay。
Behaviorcommontosay.目录一、案例介绍1(一)案情简介1(二)审判意见1(三)争议焦点2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3(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31.共犯的定义32.共犯过限33.共犯的实行过限4(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观点评析51.从共同犯罪违法构成上评析5(1)完全犯罪共同说5(2)部分犯罪共同说5(3)行为共同说6(4)认定比较62.从共同犯罪责任要件上评析8(1)是否知情说8(2)超出共同犯意说8(3)认定比较9三、本案认定及其思考9(一)对本案的认定91.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上来看92.从刑法理论上来看103.从本案的量刑上看11(二)通过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共犯实行过限认定的思考12结语13致谢15参考文献17前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犯罪也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态势,如今的共同犯罪,由于其在违法形态上体现出各种复杂的犯罪构成,正如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所说。
“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如所而知,共犯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理论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
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又是共犯过限理论中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
因而在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呈现出不同的共犯理论学说,如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及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
当然,各种学说的最终目的都是力求能更准确的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同时区别于共犯的本质。
于此,笔者以赵某等共同抢劫案为例,具体分析该案在认定上的一些争议之处,同时提出笔者对该案的一些看法。
一、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犯罪行为人赵某,男,羌族,生于1997年06月1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
王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10月22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
刘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07月0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
三犯罪行为人于2012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因王某一朋友过生而在绵阳市“天下第一家”KTV唱歌喝酒后回到刘某正学厨的绵阳市涪城区宏杰花园靠河堤处二楼的“香颂咖啡”店内,王、赵二人饥饿,因在店内厨房内做炒饭响声过大引来该店保安即本案受害人胡天某(男,生于1950年09月21日)指责,三犯罪行为人对该保安胡某顿生不满,王、赵二人便相约拿棍棒等出去教训胡某,二人教训完后王担心胡某会报警,王便提议同时教唆赵、刘二人再去“收拾”一下胡某然后去成都,刘因胆小而未去,但在王、赵二人准备去“收拾”胡某时为赵提供一把西瓜刀。
后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该伤系轻伤,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后,赵叫王先回去,王走后,赵便从胡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120于元。
事后证明,赵“收拾”胡某的本意就是想从胡某处抢点去成都的路费。
赵抢劫后,三人一起逃跑,后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对该被告三人以抢劫罪的共犯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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