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好干部五条标准]国有企业干部五个带头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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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好干部五条标准]国有企业干部五个带头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下面是我的公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干部五个带头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干部五个带头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水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还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因素。

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更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基层水利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 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

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镇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

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库管理站及村委会。

从2014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1人员都是镇府干部、镇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农村干部。

如2014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骗取工程款、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私分、贪污。

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五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

陈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 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立。

小钱柜。

,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

基层水利工程项目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防洪工程,所以单笔拨款金额也较小。

但基层水利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上级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

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

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

基层单位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工作人员,他们对往往采取。

利益均沾。

的原则进行共同作案。

如某镇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部份的受贿案件。

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张某等三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直接将大部份款项贪污。

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很多作案情节也是类似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

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

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从我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控、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温床。

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 系,这种。

双轨。

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不到位。

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

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负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

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

基层水利工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作案空间。

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

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

工程的变更、验收等 环节的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

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

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根本没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想着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或者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成果。

要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1、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公然私分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没做好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那种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

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应一律要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

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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