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章程(工商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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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

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注。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次,(注。

次数及召开的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

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

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

也可是经理)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选举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注。

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人。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选举为监事。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八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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